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乳品,是指生鲜乳和乳制品。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对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10-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