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取得许可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法定要求从事生产销售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10-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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