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