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本条例情况的报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06-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