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行政法规 发布:2004-06-27 共 2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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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发挥事业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条... 第二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 第三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第四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第五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第二章 登记

第六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章 登记 第六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三... 第七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章 登记 第七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场... 第八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章 登记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 第九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章 登记 第九条 经登记的事业单位,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刻制印章,申请开立银行账户。事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章 登记 第十条 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章 登记 第十一条 法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者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经有关...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章 登记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备案的事项,除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包括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或者设立批准文件。 对备案的事业...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章 登记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 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审批机关指...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章 登记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的登记、备案或者变更名称、住所以及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开展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 事业单位接受捐赠、...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价格等管理制度,接受财税、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本条例情况的报告。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建议对...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制定。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实行前已经成立的事业单位,应当自本条例实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