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章 登记

第六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章 登记 第六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06-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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