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章 登记

第八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章 登记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情况。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06-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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