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章 登记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章 登记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的登记、备案或者变更名称、住所以及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06-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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