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章 登记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章 登记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备案的事项,除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包括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或者设立批准文件。对备案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06-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