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营利性经营组织,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依照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等经营组织的法律、法规登记管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06-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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