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其业务活动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