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

第三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 第三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域名、业务类型、相关运营主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名称等信息。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5-06-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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