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2025-06-20 共 1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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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提升税收服务与管理效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公平... 第二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 第二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等涉税信息。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 第三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 第三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域名、业务类型... 第四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 第四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季度终了的次月内,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的具体类别和内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 第五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 第五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涉税信息报送的数据口径和标准,通过网络等方式报送涉税信息。 税务机关应当提... 第六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 第六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核验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监管需要,对互... 第七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 第七条 税务机关依法开展税务检查或者发现涉税风险时,可以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和相关方提供涉嫌违法的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同订单... 第八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应当与税务机关加强涉税信息共享。通过信息共享能够获取的涉税... 第九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 第九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保存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 税务机关应当对获取的涉税信... 第十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 第十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第十一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管理工作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 第十二条 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在本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不需要报送。 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 第十三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 第十三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