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 第八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应当与税务机关加强涉税信息共享。通过信息共享能够获取的涉税信息,税务机关不得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重复报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5-06-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