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三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三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04-07-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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