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二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04-07-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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