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二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04-07-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