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公示审批过程和审批结果。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对直接关系其重大利益的事项提交书面意见进行陈述和申辩。依法应当听证的,按照法定程序举行听证。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04-07-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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