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对于申请材料不规范、不完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04-07-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