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对于申请材料不规范、不完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04-07-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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