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做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受理的,发给受理通知书;不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04-07-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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