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申请应当以一个网站为基本单元。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04-07-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