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条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发布的药品(含医疗器械)广告,必须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发布的药品(含医疗器械)广告要注明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04-07-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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