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八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八条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04-07-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