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第七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七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七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格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部门规章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五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五条 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按...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六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互联网药品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八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八条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九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九条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所登载的药品信息必须科学、准确,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的相关规定。 ...
← 查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