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九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九条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所登载的药品信息必须科学、准确,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的相关规定。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04-07-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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