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 第三章 人体器官的获取和移植 第三十四条 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 第三章 人体器官的获取和移植 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人体器官获取、移植病例登记报告制度。从事人体器官获取、移植的医疗机构应当将实施人体器官获取、移植的情况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