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
第三章 人体器官的获取和移植
第二十七条
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 第三章 人体器官的获取和移植 第二十七条 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执业医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认定,并在执业证书上注明:
(一)有与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有与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相适应的临床工作经验;
(三)经培训并考核合格。
(一)有与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有与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相适应的临床工作经验;
(三)经培训并考核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