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
第三章 人体器官的获取和移植

第二十六条

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 第三章 人体器官的获取和移植 第二十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人体器官移植质量管理和控制制度,定期对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进行评估,并及时公布评估结果;对评估不合格的,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通知原登记部门注销其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制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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