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
第三章 人体器官的获取和移植

第二十四条

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 第三章 人体器官的获取和移植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审查医疗机构的申请,除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考虑申请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需求、现有服务能力和人体器官捐献情况。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已经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名单。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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