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 第二章 人体器官的捐献 第八条 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 第二章 人体器官的捐献 第八条 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