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有关的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