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第二章 人体器官的捐献 第九条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第二章 人体器官的捐献 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7-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