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第二章 人体器官的捐献 第十条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第二章 人体器官的捐献 第十条 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7-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