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第五条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第五条 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应当制定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由有关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商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按照有关人民政府批准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开展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属于公益性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该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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