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 发布:2020-03-27 共 2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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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 第四条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第四条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按照作业规模和影响范围,在作业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由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 第五条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第五条 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应当制定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由有关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商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 第六条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第六条 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具备适宜的天气气候条件,充分考虑当地防灾减灾的需要和作业效果。 第七条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人工影响天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技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专家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效果进行评估,并根... 第八条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第八条 人工影响天气的作业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当地气候特点、地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 第九条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第九条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第十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培训标准对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进行岗前培训。人工影响... 第十一条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利用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由作业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申请空域和作业时限。 利用飞机... 第十二条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必须在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内,严格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气... 第十三条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作业地气象台站应当及时无偿提供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的气象探测资料、情报、预报。 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林业和草... 第十四条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商有关... 第十五条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火箭发射装置、炮弹、火箭弹,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指定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标准和要... 第十六条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运输、存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炮弹、火箭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武器装备、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实施人工... 第十七条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年检;年检不合格的,应当立即进行检修,经检修... 第十八条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 (二)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 第十九条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 第二十条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造成特大安全事故的,对有关主管机构的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第二十一条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为军事目的从事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第二十二条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