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必须在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内,严格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的指挥、管理和监督,确保作业安全。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作业地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公告,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