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
未分类 · 第二节 公 告

第九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 未分类 第二节 公 告 第九十一条 经调查,人民检察院认为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发布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 (二)告知适格主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条件的案件,告知赔偿权利人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 (三)公告期限; (四)联系人、联系电话; (五)公告单位、日期。 公告应当在具有全国影响的媒体发布,公告期间为三十日。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