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
未分类 · 第二节 公 告
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 未分类 第二节 公 告 第九十条 经调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结案件: (一)不存在违法行为的;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经磋商达成赔偿协议,或者已经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 (三)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不同意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 (四)其他适格主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五)社会公共利益已经得到有效保护的; (六)其他应当终结案件的情形。 有前款(二)(三)(四)项情形之一,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的除外。 终结案件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并制作《终结案件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