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 未分类 · 第二节 回 避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 未分类 第二节 回 避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的,应当书面或者口头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的,应当记录在卷。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检察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不停止参与本案工作。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