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 未分类 · 第二节 回 避 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 未分类 第二节 回 避 第二十二条 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