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
未分类 · 第三节 立 案

第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 未分类 第三节 立 案 第二十四条 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来源包括: (一)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举报的; (二)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的; (三)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上发现的; (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转交的; (五)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等反映的; (六)其他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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