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 未分类 · 第七节 上 诉 第五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 未分类 第七节 上 诉 第五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第一审公益诉讼判决书、裁定书后三日内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公益诉讼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上诉。 提出上诉的,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决定。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同步审查进行指导。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