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
未分类 · 第一节 立案与调查

第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 未分类 第一节 立案与调查 第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立案后,应当调查以下事项: (一)违法行为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人实施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类型、具体数额或者修复费用等; (四)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五)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情况; (六)违法行为人是否存在免除或者减轻责任的相关事实; (七)其他需要查明的事项。 对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应当由违法行为人依法就其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及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的案件,可以重点调查(一)(二)(三)项以及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关联性。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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