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
未分类 · 第一节 立案与调查

第八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 未分类 第一节 立案与调查 第八十四条 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已经依法履行职责而全部实现诉讼请求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撤回起诉。确有必要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起诉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经检察长决定后制作《撤回起诉决定书》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决定书》,并在三日内提交人民法院。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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