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六章 强制措施 · 第四节 拘 留
第一百二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四节 拘 留 第一百二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决定拘留:
(一)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二)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一)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二)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