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六章 强制措施 ·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一百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一百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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