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一章 审查起诉 · 第一节 审 查 第三百七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一章 审查起诉 第一节 审 查 第三百七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前,认为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的,可以书面要求侦查机关提供。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