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一章 审查起诉 · 第一节 审 查
第三百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一章 审查起诉 第一节 审 查 第三百七十三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应当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
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
询问证人、被害人的地点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
询问证人、被害人的地点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