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章 审查逮捕 · 第三节 审查决定逮捕 第三百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章 审查逮捕 第三节 审查决定逮捕 第三百三十五条 对应当逮捕而下级人民检察院未报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报请逮捕犯罪嫌疑人。下级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报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作出逮捕决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