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章 审查逮捕 · 第三节 审查决定逮捕

第三百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章 审查逮捕 第三节 审查决定逮捕 第三百三十八条 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作出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撤销逮捕决定,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送达同级公安机关执行,同时向下级人民检察院说明撤销逮捕的理由。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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