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一章 审查起诉 · 第一节 审 查

第三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一章 审查起诉 第一节 审 查 第三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参加;也可以自行复验、复查,商请公安机关派员参加,必要时也可以聘请专门技术人员参加。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全部法条